欧视科光学科技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1
欧视科光学科技公司诉某科技公司、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济南欧视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欧视科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0日,股东有三人,张某某持股比例最大,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张某某从该公司退股。济南欧视科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不得私自成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公司,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2018年,济南欧视科公司取得商标专用权(见图一)。2019年,济南欧视科公司取得“欧视科”文字商标专用权。滨州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张某某为发起人、控股股东,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滨州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资料及宣传材料中突出印有济南欧视科公司商标(见图一)。济南欧视科公司以滨州某科技公司使用其字号“欧视科”及注册商标进行经营,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其损失,由张某某与滨州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滨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应当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是滨州某科技公司的发起人,在设立滨州某科技公司时,其仍是济南欧视科公司的股东,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明知“欧视科”系济南欧视科公司的字号,该公司也获准注册了包含有“欧视科”字样的商标,且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私自成立与本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公司,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但张某某仍使用“欧视科”发起设立滨州某科技公司,并使用涉案商标进行经营,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应当认定张某某与滨州某科技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
张某某作为滨州某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该公司侵权行为的实际策划者及实施者,滨州某科技公司受其影响的程度较高,其个人对全案的侵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张某某发起设立滨州某科技公司及对公司进行经营的行为与滨州某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结合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张某某应当与滨州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领域的共同侵权案件。在以公司名义实施的商标侵权等案件当中,一般判决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很多情况下,公司已丧失了独立意志,公司已成为自然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和载体。公司股东等自然人主体既通过控制公司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又试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规避承担侵权责任,极大侵害了商标权权利人的利益,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侵害商标权等案件当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明知系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仍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该侵权行为,具有与公司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行为与公司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为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应当对该类侵权主体课以连带责任,以起到规范公司经营秩序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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