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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8758号“一天一泡”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208758号“一天一泡”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08758号“一天一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19136号“一天一品···

第24208758号“一天一泡”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8758号“一天一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19136号“一天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9892号“壹天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39893号“一天一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063756号“一天一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222417号“壹天壹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222848号“壹天·一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23355号“壹天一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223356号“壹天壹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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