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40002号“三时代枪”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3540002号“三时代枪”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40002号“三时代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43239号“三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35926号“三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93809号“三枪 THREEG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080821号“三枪 THREE-PIST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16818号“三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864326号“三枪 THREE-PIST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尽相同,且商品功能、用途等截然不同,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四、六目前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不宜作为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