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10315号“谷多祺 GOODQ”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310315号“谷多祺 GOODQ”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0315号“谷多祺 GOOD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60001号“谷多奇 WU GU ZA 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83320号“湘宜醇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字形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谷多祺 ”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谷多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项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