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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941306号“洛博洛康LUO BO LUO KA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第24941306号“洛博洛康LUO BO LUO KA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41306号“洛博洛康LUO BO LUO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

第24941306号“洛博洛康LUO BO LUO KA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41306号“洛博洛康LUO BO LUO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洛博洛康”、对应拼音“LUO BO LUO KANG”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第16089419号“立变Lib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859号“保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42215号“绿宝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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