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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华与俞某军商标权权属纠纷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李某华与俞某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情摘要】2015年,俞某军经核准受让了第6982259号“铁拳”商标。同年,南通铁拳某有限公司成立,俞某军、俞某美为公司股东,俞某美与本案原告李某华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存在共同合作经营关系,后双方···

李某华与俞某军商标权权属纠纷

【案情摘要】

2015年,俞某军经核准受让了第6982259号“铁拳”商标。同年,南通铁拳某有限公司成立,俞某军、俞某美为公司股东,俞某美与本案原告李某华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存在共同合作经营关系,后双方因故结束合作关系,并签订和解协议,在协议中约定铁拳商标为双方共同持有。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案涉商标转让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将“铁拳”商标转让给双方共同共有。一审启东法院认为,被告签订协议后借故不予协助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有失诚信,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其重要作用是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随着品牌意识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加强,商标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让更多的企业以及个人认识到商标的价值。与商标注册相比,商标转让不仅在时间和效率上存在着诸多优势,还能减少受让人的推广运营成本。《商标法》在商标转让程序中设置一定的条件,但未规定其他主体可以为商标转让设置附加条件。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双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转让条件前提下,不得以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等原因,为商标转让另行设置前置或者阻却条件,而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助义务,以便使商标尽快发挥其经济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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