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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诉中饮巴比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诉中饮巴比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先后于2011年、2014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8742331号“”商标、第12266295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0类:“咖啡;···

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诉中饮巴比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先后于2011年、2014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8742331号“”商标、第12266295号“”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0类:“咖啡;馅饼(点心);糕点;面条;豆浆;调味品”。2005年、2006年,被告中饮巴比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平先后注册了第3762290号“”、第4167000号“”商标,核定类别亦均为第30类:包子。被告关联公司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饮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诸多荣誉,已具备较大影响力和市场规模。

2006年,刘某平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第200630040827.1号包装袋(豆浆软袋)外观设计专利,其正视图上部有“巴比豆浆”字样。2007年,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版权局申请塑料包装袋图案美术作品版权登记,登记号09-2007-F-033号,塑料包装袋正视图上有“巴比豆浆”字样。被告加盟店面门头印有“”、“”标识,销售的甜豆浆上印制了“”标识。被告“巴比馒头官网”上也使用了“”标识,旗下产品包含豆浆、包子等。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行为并不会与原告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商标和被诉商标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导致商标混淆的情形。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关键要看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会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行为人是否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审查是否构成混淆时,要注意考量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诉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被诉侵权人使用被诉商标的主观意图及权利人注册商标是否存在恶意等情形,在此基础上做出综合判断。

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是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人起诉的真实目的并非制止侵权、保护创新,而是意图通过看似正当的司法程序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消耗对手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侵害对方的经济利益、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面对已经严重妨碍他人选择和使用商标自由的大规模恶意抢注注册商标却不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即便法院在个案中无权否定注册商标的效力,但并非毫无作为,可以在商标侵权比对时从严审查,结合商标知名度、混淆的具体情形及当事人主观意图综合评价侵权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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