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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汤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案情摘要】汤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陶某军处购买部分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从他人处购买部分假冒“牧田···

汤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情摘要】

汤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从陶某军处购买部分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外包装纸箱、从他人处购买部分假冒“牧田”、“makita”牌电动工具的商标标识及说明书、从包某忠处购买标有假冒“东成”字样的大塑料包装盒,并从他人处购买电动工具零配件,在其租用的被告人包某忠经营的厂房内组装假冒的“东成”、“牧田”、“makita”牌各类型号电动工具。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汤某陆续组装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电动工具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计793463元,另于2018年3月14日被查获假冒“牧田”品牌的0810电镐300台,价值51000元,非法经营额合计844463元。被告人包某忠、张某香与汤某被告人共谋后,从外地购进假冒“东成”标识的模板,并于2017年8月起生产假冒“东成”牌充电型电钻电锤、相配套的带有“东成”标识的塑料包装盒。

包某忠、张某香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东成”牌电动工具的非法经营额合计130670元。陶某军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委托被告人秦某彬生产带有“东成”注册商标标识的角磨机、切割机、手电钻等型号电动工具的外包装盒78070件,非法经营额计160108元,后加价销售给汤某等人。经审理,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包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张某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陶某军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被告人秦某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万元。一审判决后,汤某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目前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出集团犯罪或共同犯罪的趋势,对于涉嫌共同犯罪的,要按照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定罪量刑。对于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巨大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即便被告人有悔罪等情节,也不宜适用缓刑,应通过判处实刑,惩戒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依法对被告人汤某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处罚,充分反映了南通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借此告诫市场经营主体必须诚信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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