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开发区新开街道发速发果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开发区新开街道发速发果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开发区新开街道发速发果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地理标志是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商品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由栽植区域的气候、土壤以及品种等自然因素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等所决定的标志。在判定被告是否属于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时,重点审查控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种植区域、是否具备特定品质,以及标注行为是否正当、使用者主观上是否出于善意。使用地理标志,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的,认定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下简称库尔勒香梨协会)系第892019号“图片”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1类):香梨。2006年10月12日,库尔勒香梨协会使用在第31类香梨商品上的第892019号“图片”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该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库尔勒香梨”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对该证明商标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并对“库尔勒香梨”原产地的适宜栽植区域、质量标准及证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等作出规定。
库尔勒香梨协会发现被告的经营场所内销售的香梨包装箱上标示“庫尔勒香梨”的,“产地:中国•新疆•库尔勒”等信息,没有生产商、销售商等信息,遂以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通州湾法院一审认为:案涉证明商标系孔雀图形与“庫尔勒香梨”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综合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和“庫尔勒香梨”在商标组成中具有的呼叫功能,应认定“庫尔勒香梨”为该商标中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主使用要部分。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庫尔勒香梨”字样,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图片”证明商标作为地理标志,系证明库尔勒香梨产于适宜栽种的原产地且香梨符合特定品质。对于香梨产地并非上述地区、不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香梨商品上标注该证明商标或者近似标识的,库尔勒香梨协会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由于“图片”图文商标包含地名“庫尔勒”和产品通用名称“香梨”,属于地理标志类商标,在确定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商标权利的平衡。商标注册人在依法行使商标专用权时,不能不当剥夺他人合理使用地名加产品通用名称的正当权利。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品确实来源于地理标志特定区域,具备特定品质,且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特有图案,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的,则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系对特定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否则,则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香梨产自库尔勒地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合法来源,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损失8000元的责任。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用来保证商品原产地及商品特定质量,地理标志产品对于发展区域特色产业、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促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地理标志的权利滥用问题,导致其在全国范围内一度屡遭非议。本案的处理,一方面明确了地理标志权利人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应受保护的导向,确保地理标志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有章可循,有利于发挥证明商标的制度功效;另一方面,警醒广大经营者、生产者尊重地理标志,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不得在不符合地理标志管理要求、品质要求的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恶意攀附地理标志的商誉,损害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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