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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1655号“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11655号“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84720号“劤霸JINGBA J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07694号“KOBO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广告宣传片、著名商标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111655号“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911165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广告宣传(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户外广告(3501)、广告设计(3501)、工商管理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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