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02564号“BEN'S COO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1
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对第11102564号“BEN'S COOKI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先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Ben's Cookies及图”,并在英国首次公开发表,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并在中国大陆推广使用了该作品标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创作的美术作品完全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争议商标系其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提出的注册申请,同时被申请人还抄袭注册了多件国外知名品牌,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必然会带来巨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Ben's Cookies”官网中关于店铺的简介;
2、维基百科中关于“Ben's Cookies”的介绍;
3、申请人将“Ben's Cookies及图”作为商标在英国注册的商标档案;
4、WHOIS域名查询信息;
5、“Ben's Cookies”在世界各地开设的分店信息;
6、猫途鹰网站、携程旅游网、大众点评网、马蜂窝旅游网中关于“Ben's Cookies”部分分店信息及游客对店铺产品的评价;
7、网友“苹果姐姐”发布的名为《英国第一周》的文章;
8、新浪微博网发布的关于“Ben's Cookies”的微博;
9、《早安!伦敦市集》一书的介绍及书中提到“Ben's Cookies”的文章节选;
10、“Ben's Cookies”百度搜索页面及百度图片搜索页面;
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其抢注的其他国外知名品牌的相关网页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所得,其申请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并未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求,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向所提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店铺门面、店内相关茶品、申请人制作的店铺相关宣传册、网站介绍指南等物品上印有“BEN'S COOKIES及图”标识;
2、游客在携程旅游网网站上关于申请人“BEN'S COOKIES”分店的评论截图、国外消费者在其博客网站中发布的关于“BEN'S COOKIES”的相关文章;
3、《早安!伦敦市集》一书的相关销售网页、消费者评价等;
4、“Ben's Cookies及图”中图形部分在韩国商标注册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20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后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14日第1471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名下共注册了10件商标,其中7件商标“PERMAMMA”、“KANDEE”、“杰丽猫 JELLYCAT”、“FUHU”、“BYRON PROPER HAMBURGERS”、“RINGTONS”以及本案争议商标与国外知名商标相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是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保护适用要件之一为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就本案而言,首先,申请人并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其对“Ben's Cookies及图”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证书,亦未提交该美术作品在先创作过程、权属协议等的相关证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证据又未明确权利人,故仅凭其提交在先的商标注册证无法证明该作品权属状况。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域外证据,有的所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有的为自制证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的上述主张证据不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BEN'S COOKIES及图”标识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鉴于该标识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BEN'S COOKIES及图”标识如出一辙,难谓巧合,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此外,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PERMAMMA”、“KANDEE”、“杰丽猫 JELLYCAT”、“FUHU”、“BYRON PROPER HAMBURGERS”、“RINGTONS”商标与国外知名品牌几无差异。被申请人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恶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亦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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