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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南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南通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是开展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为推动我市高校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依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

南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通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科技基础设施,是开展科技创新的重要载体。为推动我市高校院所建设重点实验室,依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 统一布局、自主创新、择优支持”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通知。申请单位填写《南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连同佐证材料制成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第五条 申报基本条件:

1、有较高水平的实验室主任和结构合理的科技人才队伍;

2、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拥有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建设期新增研发设备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研发场所独立集中,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在某一高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具备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4、项目预期绩效:建设期间申请发明专利5件,新增有效发明专利3件;在本市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3项;培养人才不少于2名。

第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申报条件与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验收方式、项目预算、补助经费额、项目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及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为3年。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方式组织验收。合同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未申请验收的,视同放弃验收。

第九条 资金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由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内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应对外开放使用,符合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条件的,应当加入省市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充分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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