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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第2372653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第2372653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726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

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第2372653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726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927280号“ARCADIS 凯迪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927274号“ARCADIS DESIGN & CONSULTANCY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合同及合同审批表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管理、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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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2653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72653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1 国际分类:36类 金融物管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20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21 专用权期限:2019-06-21至2029-06-20

申请人: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受托管理(3608)、募集慈善基金(3607)、典当(3609)、艺术品估价(3603)、担保(3606)、保险咨询(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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