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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2434529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亚历山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2434529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345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类“浮石”商品上的申请···

亚历山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24345293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45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类“浮石”商品上的申请,据此,商标局引证的第22751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261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浮石”商品,故商标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眉毛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砂布”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复审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表达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一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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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34529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4529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亚历山大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香波(0301)、个人用除臭剂(0306)、眉毛化妆品(0306)、精华素(化妆品)(0306)、洗澡用化妆品(0306)、唇彩(0306)、化妆品(0306)、假指甲(0306)、化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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