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 SUGAR”与“Cas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CASS SUGAR”与“Cass”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731401号“CASS SUG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668328号“C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了识别作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咖啡饮料;果汁刨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CASS SUGA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Cass”,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731401号“CASS SUGAR”商标:
申请/注册号:2273140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1-2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朱伟星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3001)、人造咖啡(3001)、三明治(3006)、食用冰(3013)、冰淇淋粉(3013)、冰淇淋(3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