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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乐活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CTIVA”与“法克维 ACTIVA及图”商标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青岛乐活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CTIVA”与“法克维 ACTIVA及图”商标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18602122号“ACTI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

青岛乐活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ACTIVA”与“法克维 ACTIVA及图”商标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8602122号“ACTIV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0057748号“法克维 ACT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78819号“ACTIV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912379号“ACTIV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201198号“爱可特沃ac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60571号“active i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725041号“ACTIV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71691号“ALT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带有申请商标的《入境货物检疫证明》、发票;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578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595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4、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6年11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572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7、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第1594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鱼肝油;膳食纤维;医用营养饮料;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卵磷脂膳食补充剂;酪蛋白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食品、食疗、营养以及维生素滋补剂,上述均含有乳酸菌和双歧杆菌;医药制剂;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CTIVA”与引证商标二“ACTIVAG”、引证商标四独立显著认读英文、引证商标五独立显著认读文字“active”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有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18602122号“ACTIVA”商标:

申请/注册号:18602122 商标申请日期:2015-12-15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青岛乐活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维生素制剂(0501)、蛋白质膳食补充剂(0502)、营养补充剂(0502)、医用营养饮料(0502)、酪蛋白膳食补充剂(0502)、鱼肝油(0501)、卵磷脂膳食补充剂(0502)、膳食纤维(0501)、酶膳食补充剂(0502)、矿物质食品补充剂(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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