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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OME AS YOU AR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5
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OME AS YOU AR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2162636号“COME AS YOU 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既未表示服···

克洛克斯有限公司“COME AS YOU AR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162636号“COME AS YOU 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既未表示服务特点,亦非普通广告宣传语,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较高的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在中国市场的宣传使用,已在指定服务项目上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亦进一步提高了其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区分。商标局曾核准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案外人的在先商标,对“COME AS YOU ARE”商标的显著性予以明确认可;另一方面,存在诸多相似构成特征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微博官方网页打印件;源自百度搜索引擎“crocs Come As You Are”搜索结果页面打印件;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事涉“CROCS”品牌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知识产权》法定声明及相关媒体报道复印件;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事涉“CROCS”品牌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知识产权》法定声明之申请人所获奖项摘选及部分媒体相关报告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COME AS YOU ARE”组成,指定使用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T恤衫;衬衫;裤子;袜;帽”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162636号“COME AS YOU ARE”商标:

申请/注册号:22162636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07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克洛克斯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袜(2509)、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服装(2502)、服装(2504)、服装(2503)、T恤衫(2501)、裤子(2501)、服装(2501)、帽(2508)、服装(2505)、衬衫(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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