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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丽莎白•帕拉东“ZIIO”与“ZiiO”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伊丽莎白•帕拉东“ZIIO”与“ZiiO”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90604号“ZI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

伊丽莎白•帕拉东“ZIIO”与“ZiiO”商标近似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90604号“ZI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88811号“ZiiO”商标、第10867824号“Ziv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权一利状态待定,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的持有者处于不同行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的材料、关于引证商标二实际使用的图片及其权利人的基本信息。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均相近,亦无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两商标应判定为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亦相同或类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此外,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盒、首饰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90604号“ZIIO”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9060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2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伊丽莎白•帕拉东

商品/服务项目:首饰盒(1402)、贵重金属盒(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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