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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德思姆威尔有限责任公司“MONDAY SWIMWEA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曼德思姆威尔有限责任公司“MONDAY SWIMWEA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68108号“MONDAY SWIM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

曼德思姆威尔有限责任公司“MONDAY SWIMWEAR”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8108号“MONDAY SWIMWE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41292号“周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除“游泳衣、泳装”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不再成立。同时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145237号“星期一 MON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96242号“MON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除“游泳衣、泳装”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在上述商品项目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游泳衣、泳装”商品上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ONDAY ”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周一”含义对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泳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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