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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展LAJ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5094552号“良展LAJ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6303号“LA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申请人因第25094552号“良展LAJ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046303号“LA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5046304号“莱安”商标以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制革用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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