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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珍│草│本│Shi Zhen The Herb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
申请人:时珍本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632261号“│时│珍│草│本│Shi Zhen The 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572306号“时珍集及···

申请人:时珍本草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32261号“│时│珍│草│本│Shi Zhen The Her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572306号“时珍集及图”商标、第3775093号“时珍本草 SHI ZHEN BEN CAO及图”商标、第4561616号“时珍康 SHIZHENKANG”商标、第5167744号“珍时”商标、第23531878号“行艾 HANGAI及图”商标、第22038118号“倍立艾源 BEILIA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的整体外观、文字含义、文字构成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珍时草本”商标注册在先证据;实际使用“珍时药馆”的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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