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臣国际 XICHENGUOJI”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2申请人因第24264891号“熙臣国际 XICHENGU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88440号“臣熙 Cosre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

申请人因第24264891号“熙臣国际 XICHENGUO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88440号“臣熙 Cosre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地域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地域截图;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熙臣”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臣熙”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