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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川音川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四川音乐学院“川音川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2391784号“川音川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978403号“川音”商标(···

四川音乐学院“川音川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2391784号“川音川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978403号“川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34199号“四川音樂學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056415号“四川音樂學院 1939 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川音”作为申请人简称已使用多年并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悉,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简称,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摹仿知名品牌进行了大量的抢注,但注册的类别和所经营的实际范围不符,被申请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序良俗,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川音”介绍及“川音”知名度的证据截图;申请人外界及内部均以“川音”为称呼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营业执照;使用及宣传材料;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截图;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信息;百度引擎查询相关含义截图;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截图;相关商标信息截图;被申请人经营范围截图;相关维权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5类钢琴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至此,争议商标获准注册。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乐器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川音川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川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乐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川音川情”与申请人所称其字号简称“川音”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2391784号“川音川情”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钢琴; 口琴; 乐器; 弦乐器; 电子琴; 电子乐器; 音乐合成器; 键盘乐器; 尤克里里琴(四弦吉他); 号(乐器)

类似群1501;    申请/注册号42391784申请日期2019年11月17日国际分类15

申请人名称(中文)成都学融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1楼6号

初审公告期号1694注册公告期号1752

初审公告日期2020年05月06日注册公告日期2021年07月21日

专用权期限2020年08月07日 至 2030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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