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6
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K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54239639号“MK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993822号“M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993850号“MICHAEL KORS M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03886号“MK 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14334号“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63675号“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93299号“MICHAEL MICHAEL K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MICHAEL KORS”、“MK”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MK”“MK图形”等标识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及其“MICHAEL KORS”品牌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MK”“MK图形”的抄袭。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出于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其注册或使用将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商标注册申请档案;相关宣誓书及公证认证件;百度百科介绍;获得奖项的报道;相关文章及报道;产品宣传手册;专卖店列表;申请人网站上的使用;社会媒体网站;时尚杂志中的广告宣传;网页公证书;相关裁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部分恶意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十字褡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十字褡等商品之间不属于类似商品,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MK”商标与“MICHAEL KORS”商标已形成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易识别为字母“MK”,其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之规定,本案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4239639号“MK及图”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服装; 游泳衣; 鞋; 帽;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领带; 皮带(服饰用); 婚纱
类似群 2501;2502;2503;2504;2505;2507;2508;2509;2510;2511;2512;2513;
申请/注册号 54239639 申请日期 2021年03月11日 国际分类 2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庄益成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潮安县江东镇下庄村下畔路六巷 1 号
初审公告期号 1750 注册公告期号 1762
初审公告日期 2021年07月06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21年10月07日
专用权期限 2021年10月07日 至 2031年10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