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童计划”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5
申请人因第22195098号“护童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最先开始使用的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和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被公众知晓。申请商标不具有误导性,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国家项目,且存在多个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70536号“护童 CARE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护童计划”官网信息、“护童计划”相关网络媒体报道。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期刊、印章(印)、文具或家用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海报、期刊、印章(印)、文具或家用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护童计划”,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护童”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海报、期刊、印章(印)、文具或家用胶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除海报、期刊、印章(印)、文具或家用胶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将“护童计划”作为商标使用在文具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国家项目,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网络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