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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ND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5
申请人因第22208203号“I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09088号“民大 M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

申请人因第22208203号“I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09088号“民大 MI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IINDA”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MINDA”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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