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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尚米苏”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4406087号“爱尚米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18192号“爱诺米苏ANOMIS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79100号···

申请人因第24406087号“爱尚米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18192号“爱诺米苏ANOMIS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79100号“爱尚米AISHANG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212686号“爱尚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31602号“爱尚米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24274259号“爱尚·米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注册阶段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中文部分和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玉米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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