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甲”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申请人因第25124116号“升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6104879号“甲升营养米JIASHENG NUTRITION R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

申请人因第25124116号“升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6104879号“甲升营养米JIASHENG NUTRITION R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甲升”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坚果粉、谷类制品、大豆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