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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果房 我爱,果敢爱”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
申请人因第24932568号“52 果房 我爱,果敢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69378号“5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

申请人因第24932568号“52 果房 我爱,果敢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69378号“5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文字“52”,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餐馆、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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