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帝”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7申请人因第24603233号“熙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342612号“熙帝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申请人因第24603233号“熙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342612号“熙帝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熙帝”与引证商标“熙帝號”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