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17792“安普连兴ANPULIANXI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01
申请人因第23817792号“安普连兴ANPULIA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07944号“安普连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72224号“安普安兴ANPUAN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87103号“安普连想ANPULIAN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57710号“安普伟兴ANPW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54212号“安普永兴ANPUYONG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612583号“安连兴ANLIANX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安普连兴”、相应拼音“ANPULIANXING”以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文字“安普连兴”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安普连想”、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安普安兴”、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安普伟兴”、引证商标五中的汉字“安普永兴”、引证商标六的主要识别文字“安连兴”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试电笔、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开关、试电笔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六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